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 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如果李某在委托张某出卖房屋后,张某认真寻找买主,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买主封某订立了合同,则:

A.该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作为受托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B.如果订立合同时,封某知道其中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封某

C.如果订立合同时,封某并不知道其中的代理关系,后来李某不拿出房产证,造成无法办理登记,则张某应当向封某披露李某

D.C项情形下,封某可以要求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朋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注意,D项中封某拥有选择权,但是并不能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写作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