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月份—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东风”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
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