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浙江杭宏进出口公司对美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1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5月15日,交单期为装运日后21天。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注明: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美国的“和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宁波,后停靠广州。但此时,该批产品在宁波有450公吨和在广州有550公吨货物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作为该笔业务的经办人,应选择在宁波装450公吨和在广州装550公吨。
(2)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3)本案中,浙江杭宏进出口公司如在宁波装450公吨和在广州装550公吨货物于同一船(“和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可以顺利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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