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汉堡300美元,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21美元。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2100美元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请问:
(1)该商品在合同中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有没有寄送样品的必要
(2)如果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要注意哪些问题
(3)上述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商品在合同中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没有寄送样品的必要。理由如下:
从合同条款来看,合同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在签约后卖方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我方出口公司提出本合同不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因此只须交付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货物,不承担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这是站不住脚的。本案本来规定凭规格交货,没有必要向进口方递送样品,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应注意以下问题: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通常解释,“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另外,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作品的比较并保留异议索赔的权利。如果比较结果,品质相差较大,不论卖方交货时曾否对货物进行挑选,都要负品质不符的责任。因而,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尤其是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陈述自己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3)上述案例给出的启示
①有关工作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
②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出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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