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请分析:
(1)在上述例子中,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可否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2)从上述例子看,外贸公司从开出信用证和最后付款之间,其风险点主要有哪些
(3)外贸公司在接收委托进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参考答案:(1)在上述例子中,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不可以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理由如下: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2)外贸公司从开出信用证和最后付款之间存在的风险
外贸公司从开出信用证和最后付款之间,其风险主要有:①开证时,外贸公司应该收取开证保证金;②外贸公司应该在收取全部余额后,才能将提单交给物资公司。
(3)外贸公司在接收委托进口的情况下应注意事项
外贸公司在接收委托进口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①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②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③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④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⑤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