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我方与波兰某中间商谈成尼龙线200000千克、金额为usI)800000的合同。合同规定3月底以前开证,4月装船。该合同商品因是以销定产,买方对这种商品的花色、品种或规格有特殊要求,所以我方便立即接洽有关工厂安排生产以免耽误船期,但到3月底未见来证,经一再催问,对方才回答需更改规格后方能开证。这时货已备妥,无法更换,我方因此遭到很大损失。
请问: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对装运期加以哪些特别的考虑

答案

参考答案:在签订出口合同时,我方应对装运期特别考虑以下问题:
(1)本案确定以销定产是比较妥当的,但时间的衔接上有问题,3月底以前开证,4月装船,生产时间太紧,无法在收到信用证后才开始生产,因此,出口商应该留出足够的生产时间,在收到信用证后才开始生产,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2)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对装运期加以特别的考虑,尽量规定得明确、具体。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问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
(3)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 than…)的限制性条款。
(4)尽量避免笼统地规定近期装运。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由于这些术语在各国、各行业解释不统一,不宜使用。《UCP600》也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词,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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