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设立的企业。第一期出资已由EFG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丙企业股东的第二期出资进行验证,A和B注册会计师具体承办验资业务。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丙有限责任公司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 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60%和40%,在2008年5月1日和2008年8月15日之前分两期交纳,每期交纳各自出资额的50%。
(2)第一期出资已于2008年5月1日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上述出资已经EFG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08年5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文号为“黑E会验字第32号”。
(3)第二期出资已于2008年8月15日到位,其中,甲公司以货币资金9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出资。
要求:
(1)简要回答第一期出资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哪些资料以形成审验证据
(2)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一期出资的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请回答被审验单位第二期出资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请代为编制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说明段。
参考答案:(1)第一期出资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资料有:
①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
②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③载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④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⑤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⑦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⑧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⑨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等重大事项的声明。
⑩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被审验单位第一期出资的出资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第一期出资额为1 50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最低限额3万元”的规定。第一期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符合“最低限额比例为20%”的规定。
(3)被审验单位第二期出资的出资时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第二期出资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的。
(4)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报告说明段: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股东出资前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 500万元,已经EFG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8年5月1日出具[黑E会验字第32号]验资报告。截止2008年8月15日止,贵公司股东本次出资连同第1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000万元,贵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 000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杂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