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某欠乙某1千元钱,甲某以4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订合同。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2辆。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的抵押物——自行车并非第42条列举的五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方可生效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本题以自行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A项不选。2辆已经登记的自行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漏登的2辆自行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本题中抵押权的部分标的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C、D选项。B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