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建筑公司)向乙方(某电机厂)订购了一台DQ 235型电机。双方约定:由乙方代办托运,交某铁路分局承运,运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乙方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但一直未付运费。后甲方又将一批空调交某铁路分局承运。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托运的电机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铁路部门要行使留置权。
问题
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存在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乙方电机厂之间的电机买卖合同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乙方电机厂之间的委托关系、甲方建筑公司与铁路分局之间的电机运输合同关系和空调运输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采用留置担保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4)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本案中,留置的财产——空调与所欠的电机运费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此某铁路分局不能对空调行使留置权。
4.甲乙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运费由乙方垫付,因此应由乙电机厂支付电机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