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以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乙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认为登记手续费太贵,所以没有进行登记。为了消除乙的疑虑,甲又让丙和丁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甲后来又以同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120万元,期限也为1年,并且进行了登记。
问题:
1.如果甲通知乙和华夏银行,将此设备出售给戊,乙表示同意,华夏银行不同意,则甲是否可以将设备出售给戊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丙和丁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甲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要求甲偿还欠款,也可以要求丙或者丁偿还全部欠款。如果丙和丁向乙偿还了欠款,则可以向甲行使追偿权,要求其还款80万元。

综合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