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牌九成新,1万元欲出手。”乙回电称:“9000元可要。”甲回复:“可以,8月1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又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电子邮件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 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8月1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5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