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原则 其内涵是什么
(2)上述原则一般适用于何种情形
(3)唐朝此原则与现代刑法中的哪一原则相似
(4)此原则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案

参考答案:(1)这段材料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从重的原则。其内涵是:凡一人犯两个以上罪,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2)这一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
(4)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两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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