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首饰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和其他非金银首饰,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玉石首饰取得不含税收入129.8万元,镀金首饰不含税收入28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批,旧项链抵顶12万元,该批项链取得差价款(含税)合计58.5万元;
(3)为某企业定制特定款式的工艺玛瑙首饰和部分金银首饰(共10条)作为礼品赠送使用,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由于定价时,未明确分开计算,金银首饰没有专门价格);
(4)用若干钻石项链和某工业企业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黄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8万元;外购玉石(原矿)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贵重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应缴纳的增值税=[(129.8+28)+58.5÷(1+17%)+117÷(1+17%)+70.2÷(1+17%)]×17%-(58×17%+8.5)=44.17(万元)

判断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