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二)
2008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8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9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共计14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土地所有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D.交通运输工具
E.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没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