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中国公民。2008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超市业务,承包期5年。当年取得承包经营利润180 000元,按合同规定每年上交承包费6 000元。另外,王某每月从超市领取工资2 500元。
(2)王某在市区有一套面积120m2的房屋,因城市规划2007年1月房屋被拆迁。5月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了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被拆房屋补偿价款60万元。李某加付20万元取得一套面积为150m2的房屋。2008年2月因工作调动,李某以100万元将房屋转让,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经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为90万元,成新率为95%(当地政府确定的契税税率4%)。
(3)7月1日出租个人住房一处,每月租金收入3 000元,每月发生准予扣除项目及修缮费用300元。
(4)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 20000元。
(5)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0 000元,企业债券利息10 000元,一年期银行储蓄到期利息5 000元。
(6)取得特许权转让费收入3 000元。
要求:
(1)计算王某上述各项收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在产权置换时应该缴纳的契税。
(3)计算王某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相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