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厂自2006年起在生产的某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10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1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答案

参考答案:(1)甲厂构成侵权。因为2010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所以“长城”的商标专用权归乙厂所有。甲厂在乙厂获得注册后的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是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权行为始于2010年3月。原因是在此之前双方都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2010年3月,乙获得商标专用权后,甲再使用“长城”商标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3)侵权方不能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建议甲尽量争取获得使用“长城”商标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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