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刘某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被执行人李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6个月的裁定,6个月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刘某的汽车

B.人民法院告知王某起诉刘进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刘某的汽车

D.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执行刘某的汽车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考点】执行规定

【解析】《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选择题
问答题

阅读下列关于认识事物的现象与本质的材料:
材料1
作为我们的感官对象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物是已有的,只是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也就是当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在我们之内所产生的表象。……感官永远而且丝毫不能使我们认识自在之物而只能认识自在之物的现象。
摘自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
材料2
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也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于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正是由于把世界降低到仅仅现象的地位,从而表现为本质。
摘自黑格尔《小逻辑》
材料3
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
摘自列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材料4
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可能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认识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
摘自毛 * * 《矛盾论》
请回答:
①试比较材料1-4的区别与联系。
②根据材料2和材料3,结合哲学原理简述认识事物本质的条件。
②材料4最确切地揭示了对立统一规律中的什么原理这一原理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何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