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2008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2011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甲的主张能够成立。
因为共同创作的著作的著作权属于甲、乙,署名权也为甲、乙所共有,并且双方约定了署名的先后顺序,约定必须遵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更改顺序,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主张乙侵犯了其著作权下的署名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乙的行为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甲根据第13条可以对乙提出恢复原署名顺序并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