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轮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FOB广州出口5000箱货物,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2000箱货物装上“东风”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3000箱装上“吉祥”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长虹”轮运往纽约港。
[问] 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