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厂自去年以来生产的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均使用“香脆”二字作为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案
参考答案:(1)该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因为“香脆”仅仅表明了土豆片、锅巴的使用特征,尚未达到商标注册要求的显著特征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香脆”二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