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属于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在先使用的问题。
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因为乙厂的行为属于在先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2项规定了在先使用的问题。本案中,乙厂2006年底前生产的80台N型高压开关属于在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行为,不侵犯甲专利权;乙厂2007年生产的70台N型高压开关因为没有超过原来的80台的规模,也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