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问:(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参考答案:(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公司甲所有。因为乙发明技术T的发明为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理当归属于单位所有。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国务院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以,乙的发明属于主要利用公司甲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甲公司。
(2)该纠纷可供选择的解决渠道如下:
一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甲、乙达成协议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协议确定的人。
二是甲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是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除《专利法》第57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②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③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汁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④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4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四是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