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武住在某市海淀区,有两个儿子王萧峰、王乔峰及一个女儿王莫婵。王老武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莫婵。遗嘱中证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莫婵继承。后来,王老武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萧峰承担。王萧峰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欧阳。王乔峰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莫婵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王莫婵在本案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A.原告
B.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D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在本题中王莫婵对王萧峰、王乔峰的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