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参考答案:其他行政机关
简述次级卵泡的光镜结构特点。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 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 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 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 材料二: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材料三: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回答问题:
美国立宪的目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