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游乐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6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4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30万美元,韩方缴纳5万美元,双方均应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6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另外,合营企业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
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 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 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 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是否符合规定
(5) 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
(1) 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韩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为20%(40/20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韩方应追加投资。
(2) 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本题韩方第一次缴纳5万美元不符合规定。另外,双方约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 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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