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

本案中在无确定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作怎样的推定?保险公司应向谁理赔?

答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无法确定杨陆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所以本案应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保险金应当作为杨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保险公司须向杨某父母理赔。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2004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也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 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资企业顺利成立,2005年5月,美国维斯特公司因受该国市场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遂向天元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天元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和出资的总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如果维斯特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其他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