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7年12月24日,江厦县刘家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杨某(女,15岁)头部被袭,气管被割断死于家中。经侦查,收集到下列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但在陈某作出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告诉他陈母因心脏病突发住院,如果陈某作出供述,即释放其回家与母亲团聚,陈某见母心切作出供述;

(2)被害人杨某的父亲说:杨某死后托梦说陈某是凶手。侦查人员没有采纳这一证言;

(3)案发时天降大雪,陈杨两家之间的路上有一双明显的脚印,经查证与陈某的脚印相符,法院根据1、3项证据及其他证据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后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真凶,法院宣告陈某无罪。

第1、3项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陈某的供述是受侦查人员的欺骗后作出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某的脚印以被证实与本案无关,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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