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可以主张“婚内赔偿”吗?

答案

参考答案:

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院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婚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这些规定的前提是丈夫和妻子均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这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不能仅仅因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就可以任意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夫妻之间的赔偿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而且是有法可依的。问题的关键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受损害方所支出的治疗等费用,一般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判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内赔偿,就相当于用自己的钱赔偿自己的损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些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其民事权利无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至少在是非评判上有个法律上的说法,受害方的心理上也会得到某些慰藉。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反复权权衡利弊后并不想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婚内也应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也有学者认为,“婚内赔偿’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并不想因对方侵权而放弃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法律不是其最好的选择,维护婚姻还是维护人格尊严,法律的介入有时会将其推到两难的境地,法律的局限性使其在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人们内心的真实需要的,“婚内赔偿”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彻底破坏婚姻关系,“婚内赔偿”只是在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故不宜提倡“婚内赔偿”。①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用一句经典的话来表述就是:“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

2010年末,四川省城乡劳动力资源总数为630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0万人;城乡就业人员4772.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1381.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1万人;乡村就业人员3390.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1万人。城乡就业构成比由上年的0.283:0.717变为0.290:0.710,城镇就业比重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从产业构成划分,第一产业2083.2万人,减少60.9万人;第二产业1188.8万人,增加47.2万人;第三产业1500.5万人,增加29.7万人。三次产业就业比例由上年的45.1%、24.0%、30.9%变为43.7%、24.9%、31.4%。
从经济类型看,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335.8万人,增加7.0万人;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33.7万人,减少4.6万人;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201.1万人,增加3.8万人;城镇私营单位292.7万人,增加25.0万人;城镇个体369.6万人,增加3.0万人;城镇灵活形式就业149.1万人,增加2.0万人。
从企事业、机关分组看,城镇企业就业人员635.0万人,增加24.1万人,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企业就业人员342.3万人,减少0.9万人;国有企业117.6万人,增加1.9万人;城镇集体企业27.3万人,减少4.6万人;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197.4万人,增加1.8万人;事业单位155.0万人,增加1.7万人;机关单位73.3万人,增加5.4万人。
2010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5.4万人,比上年增加3.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5.2万人,比上年增加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1.5万人,比上年增加1.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总量达到2245.9万人,比上年增加72.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757.9亿元,比上年增加288.9亿元。

2009年四川省一、二、三大产业的就业人员人数为( )万人。

A.4788.5
B.4878.5
C.4657.5
D.4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