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商品批发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A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 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6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02万元,款项已支付,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2) 将本月购进的10个手机赠送某常年客户。此款手机账面的不含税单位售价为 3 000元,单位不含税采购价格为2 000元;
(3)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展示的上月购入的20台电视机被盗。该款电视机的单位购进成本为6 000元(有关增值税已经记人进项税额);
(4) 本月购买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装修销售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 300 000元,税款为51 000元;
(5) 本月开出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 170万元。
公司本期计算申报的增值税额为:
进项税额=102+0.2×10×17%+5.1=107.44(万元)
销项税额=1 170×17%=198.9(万元)
应交增值税=198.9-107.44=91.56(万元)
要求:指出该公司在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中的错误,并计算A公司本月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