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东方公司是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拥有“荷花”牌注册商标。2002年初东方公司将“荷花”牌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家生产蚊香的企业——宝光公司使用。同年6月,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为_扩大在蚊香市场的份额,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的生产蚊香的有限责任公司——东宝公司,其中,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出资,作价25万元,宝光公司以现金出资20万元。东宝公司成立一年后,东方公司与宝光公司商定将东宝公司的名称改为集达公司。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对东方公司以“荷花”牌注册商标作为在东宝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B.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东方公司自行确定价值

C.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宝光公司确定价值

D.东方公司以“荷花”商标出资,由商标局评估作价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以商标出资的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规章《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1)转让商标;(2)以商标权投资;(3)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据此,以商标作为出资,必须由商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A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