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船上一批燃油泄漏进大海中。接到求救信号后,“风烟”号对“扬威”号进行了救助,使得“扬威”号脱离险境,船上大部分货物得以保全。但由于“风烟”号船员操作不当,在理算救助费用时,各方发表了下列观点,其中哪一项是合理的( )
A.“扬威”号托运人甲认为,“扬威”号并未与“风烟”号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救助合同不能成立,因而自己不应当支付报酬
B.“扬威”号托运人乙认为,在订立救助合同时,“扬威”号船长并未征求自己的意见就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救助费用,属于无权代理,自己有权拒绝承认该合同并不应当支付救助费用
C.“扬威”号所有人丙认为,有证据证明根据救助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己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救助合同
D.“风烟”号船长丁认为,己方除救助货船之外救助了20个人,这些人应当向其支付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