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A县是国家已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产烟区,陈某系A县种烟大户。2007年6月5日,陈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注:A县烟草公司未被取消县级法人资格)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次日,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省烟草专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6月20日指定经办人员小马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和A县烟草专卖局,告知二人省烟草专卖局已同意陈某在A县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5日,省烟草专卖局将上述结果在对外网站上进行了公布。

A县烟草专卖局及省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审批过程中都存在不当之处。

答案

参考答案:

(1)A县烟草专卖局存在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不正确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关职能部门在审查结束签署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交本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再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例中,职能部门未履行由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的手续,因此导致了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另外,职能部门对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资格的陈某作出同意设立的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明显错误。

(2)省烟草专卖局存在审批方式不规范、审批结果不正确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省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后,应当制作并送达烟叶收购资格证明。本案例中,省烟草专卖局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审批结果及期限通知给陈某和A县烟草专卖局,其审批方式明显不规范。另外,省烟草专卖局对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资格的陈某作出同意设立的审批结论,其审批结果也明显不正确。

实验题
单项选择题

正源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正源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正源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正源公司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9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正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正源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正源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09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正源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正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0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正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正源公司在2009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正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正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正源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10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正源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正源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正源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正源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8日,董事会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09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10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市场售价为2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源公司在对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的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09年12月31 H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金额为( )万元。

A.-120.71025

B.152.2102

C.180.33525

D.-270.03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