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建设某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该工程工期定为2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项目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招标程序如下:

1.组织评标。

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4.召开投标预备会。

5.建立评标组织。

6.决定中标单位。

7.对申请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

8.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9.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10.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11.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12.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编制标底。

15.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16.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业主于2000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3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列表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得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要求获得本省优质工程奖,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包括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上述招标程序中的工作顺序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排出正确顺序。具体工作实施情况哪些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与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

上述招标程序不正确,正确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标底

5.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6.对申请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9.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10.召开投标预备会

11.建立评标组织

12.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3.组织评标

14.决定中标单位

15.发出中标通知书

16.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上述招标过程中存在5个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因是按照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第三: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为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会涉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评标标准并没有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第二种情况是评标标准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则不属于错误。

第五: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而不应该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该为5人以上的单数,不应为8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而题目中仅仅为5/8,未达到要求。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