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5所示,各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5-19,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图5-5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周)

表5-19各 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用

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600m。请问该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周(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H工作从8周延长到12周(8×600/400),L工作从2周延长到3周(2×600/400)。工作的延长没有超过总时差,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不会产生影响。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