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所以选项A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最终是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