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为21个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并未明确是否允许保留条款。投标人A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调整工期至24个月。投标人B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要求采用可调价。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A、B对其保留条款进行修正,要求工期、价款应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A、B拒绝修正。招标人遂与A、B进行谈判,要求A、B修改各自的保留条款中关于工期、价款的内容,以符合招标文件。A将工期调整为21个月,同时提高了报价,B拒绝修改。后评标委员会确定B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其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函。双方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要求B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而B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的规定为依据,要求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保留条款,签订可调价合同。
[问题]
(1)以上程序中,哪些做法或意见不妥
(2)施工招标中,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