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一起共同职务侵占案件中,经审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某判拘役,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被判罚金3万元。有关上述几人的刑罚执行机关说法错误的()

A.李某的刑罚由分别由监狱和人民法院执行

B.夏某的刑罚由法院执行

C.齐某的刑罚由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

D.何某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

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