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包括()。

A、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B、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C、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D、未能执行逮捕的,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进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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