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题目。

随着淡水供应如今已达到极限,五大洲50多个国家或许很快就将因争夺水资源而发生冲突,除非他们就如何分享流经国际边界的河流迅速达成协议。

目前全球各地都在谈论夺水战争。2001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对淡水的激烈争夺很可能成为未来的冲突和战争的根源”。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最近一份报告得出的结论认为,在未来15年内,“随着各国可利用的水达到极限”,国际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将增加。

一些人认为这些警告是杞人忧天,而历史似乎站在他们一边。唯一记录在案的夺水战争于4500年前发生在两河流域,即我们如今所称的伊拉克南部地区的两个城邦拉格什和乌玛之间。相反,从805年到1984年,各国签署了3600个与水有关的条约,其中许多条约在处理这种至关重要的资源方面显示出极大创造性。对过去50年间1831个与水有关的国际事件的分析表明,这些事件的2/3具有合作性质。例如,一些国家商定进行科技合作,并签署了157个用水条约。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就淡水而言,过去将不是未来的可靠指南。淡水作为一种可再生但并非无穷的资源,正在变得日益稀缺。即使全球需求已稳定地增加,世界可利用淡水总量几乎与4500年前一样多。仅仅从1950年以来,随着世界人口从25亿增到60亿,人均可再生淡水供应量已下降了58%。此外,与石油以及其他大多数战略资源不同,淡水的大多数用途是无可替代的。淡水对种植粮食作物、制造商品和保护人的健康来说都必不可少的。而且,虽然历史表明,与水有关的合作是一种规范,但并非规律。在过去50年里,1/4与水有关的事件是敌对的。尽管这些敌对事件的绝大多数只涉及口头对抗,但是,对立国家在37次记录在案的事件中不仅仅彼此辱骂,而且开了枪,炸了水坝,或者采取了其他形式的军事行为。

1、第三段中说,“一些人认为这些警告是杞人忧天”以下不能支撑这些人所持见解的一项是

A.伊拉克南部地区的两个城邦之间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夺水战争。

B.从805年到1984年,各国签署了3600个与水有关的条约。

C.在处理至关重要的水资源方面许多条约显示出极大的创造性。

D.过去50年间1831个与水有关的国际事件2/3具有合作性质。

2、以下不能证明第四段中“另一些人”所持的观点的一项是

A.各国可利用的水已达极限           B.淡水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

C.淡水的大多数用途无可替代。       D.与水有关的敌对事件并不鲜见。

3、对原文中有关内容的理解,正确的是一项是

A.安南的讲话和美国国家情报部门的报告结论都意在指出淡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B.认为爆发夺水战争的警告是“杞人忧天”的人目光短浅,幼稚可笑。

C.“过去不是未来的指南”的意思是:过去不短缺,不等于将来不短缺。

D.淡水“无可替代的用途”指种植粮食作物、制造商品和保护人的健康等。

4、根据原文所给的信息,以下推断不正确的一项是

A.即使各国就如何分享流经国际边界的河流迅速达成协议,也未必能防止和消除争夺水资源的冲突发生。

B.历史经验证明,国家之间缔结条约进行合作是解决用水争端,防止发生冲突和战争的有效途径。

C.淡水稀缺是由于世界可用淡水总量减少,而人口增长导致全球需求量增加,从而使供求比例失调引起的。

D.石油资源同样存在短缺的问题,但它可以通过用其他能源替代的方式解决。

答案

1.A

2.B

3.D

4.C

1、AA项,以“发生过战争”来证明“不会再发生战争”,显然不行

2、BA项C项“已达极限”和“不可替代”,是发生冲突和战争的原因,D项“敌对事件”可看出苗头。B项所言“可再生”反而是好事,与发生战争无关,原文中有“但并非无穷”等字样。

3、DA、指出的是未来夺水战争的可能性而非短缺现状;B、他们的观点不无道理,并不是短视可笑;C、意思是过去没有发生战争,不等于将来不会发生战争。D、原文中有此信息。

4、CA、第一段有“除非它们……”一句,“除非”表必要条件,第四段有“与水有关的合作是一种规范,而不是一种规律”也可推出。B、由文章第三段可以知道。D、由第三段中“此外,与石油……无可替代的”一句推知。C、从第一段“即使全球需求已稳定地增加,世界可利用淡水总量几乎与4500年前一样多”一句可知,世界是可利用淡水总量“几乎一样多”,并未减少。

问答题
问答题

1996年2月6日,××市副食品公司与××县商业公司订立一份牛肉排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优质牛排肉5吨,每吨1.2万元,合同总金额为6万元。同时,依双方约定,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22日,××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被背书人是××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作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试分析:

服装厂对该汇票是否符合善意取得之要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