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公司与大明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大明公司要求光华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光华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建华公司的王经理,要求王经理以建华公司的资产为光华公司提供担保,王经理遂答应,以建华公司的名义与大明公司签订了为光华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光华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大明公司找到建华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建华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大明公司才知道光华公司是建华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建华公司与大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B.建华公司对于光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C.建华公司对光华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光华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大明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由于大明公司不知道光华公司是建华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建华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