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雷某系私营食品厂的厂长。1999年2月27日,雷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A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食品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9年3月停产。1999年9月1日, 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雷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雷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