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4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直接对该酒店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县地税稽查局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相关权利,并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