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
A.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
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
C.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参考答案:C
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二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A.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B.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C.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199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兴隆。199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资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
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
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