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5所示,各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5-19,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图5-5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周)

表5-19各 工作可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用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因为此时只需压缩工作J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工作J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周。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