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正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 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M公司先受偿,H无质押权。
解析:《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提单依法可以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由此,提单质权人不得转质。 综上,M公司依法享有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M公司将提单转质给H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因而H公司不能享有质权,因而也不能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