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题

某化工厂排放废水,污染了农民甲、乙、丙、丁的农田,使四户农民所种庄稼分别减产40%、50%、60%和65%。因诉前协商索赔未果,甲、乙、丙、丁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判员主持下通过调解,化工厂同农民甲、乙、丙达成赔偿协议。当人民法院向农民丁送达调解书时,丁以未参加调解和赔偿数额偏低为由不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书对丁是否有效?农民丁是否有必要再行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

(1)该调解书对农民丁无效。因为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参加下,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农民丁既未参加调解,也不同意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化工厂同农民甲、乙、丙三户农民所达成的协议,对农民丁不具有法律效力。

(2)农民丁没有必要再行起诉。因为农民丁已经就化工厂污染造成其庄稼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农民丁不必再行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的内涵、原则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调解书是自愿达成的,可见本案中的调解书对丁无效。同时丁已经向法院起诉,也不需要再次起诉。【点评】本题主要考查法律救济,需要考生对基础知识熟练掌握。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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