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某市B公司商谈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因B公司不肯将合同总价款从280万元降为250万元,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晚间,李某接到B公司经理陈某的电话,邀请其吃晚饭,李某赴宴。席间,B公司职员轮番强灌李某喝了很多酒。饭后,李某回到宾馆,进入房间后发现有一年轻女子,第二天早晨李某酒醒后发现该女子仍在其房间,便叫她离开。随后,陈某前来再次要求李某签订合同,并威胁称昨晚在李某房间的是一名暗娼,已掌握了其嫖娼的证据。李某此时才知道这是陈某布设下的陷阱,但惧怕因此破坏其家庭和睦并影响工作,遂以总价款280万元签订了合同。李某回公司后,公司领导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且李某神色不安,遂询问李某,李某在领导的压力下,将前事和盘托出。A公司即找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B公司拒绝。A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B公司经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哪项原则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