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一个是设在上海的分公司,一个是设在深圳的分公司。2010年,深圳分公司的经理叶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深圳分公司向B公司提供皮鞋一批,总价款为10万元。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依约支付了定金。一个星期后,深圳分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但经B公司检验,该批皮鞋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B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而深圳分公司坚持要B公司付清货款。于是B公司将A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深圳分公司常年在深圳经营,平时的利润都留在分公司,只按年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A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深圳分公司现任经理叶某却是本公司总经理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因此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问:(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