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
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高于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