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电力用户,使用容量1260kVA,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75/5A,电压互感器变比1000/100V。在3月1日发生故障时,将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该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报告,擅自购买二只100/5A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了计量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供电计量电流互感器上的铭牌取下钉到新买的电流互感器上。在当年的5月31日,被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发现。
请分析该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经调查,3月1日至5月31日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60kWh。该户平均电价为0.60元/kWh)
参考答案: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既有违约用电行为又有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72条、第100条第5款、第101条第5款和第102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1)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烧坏,应由用户负担计量电流互感器赔偿费。
(2)用户私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属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5000元违约使用电费。
(3)用户采用更换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产生误差,属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不交电费,并承担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电费:(60×100/75—60)×0.6=112万元
违约使用电费:3×12万元=36万元
(4)如用户拒绝承担窃电责任,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